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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0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 暨“谁执法 谁普法”活动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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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东:《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如何理解“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如何办理?

[涂翠芳]《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作了相关规定,国家也在准备制定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设计的宗教信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 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均不明确,因此该事项还未纳入我省民族宗教部门权责清单内,待国家出台该办法后,省民族宗教委将及时梳理职权,明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并在我委政务服务网站办事大厅上予以公开。

阿森:大型宗教活动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理解超出其容纳规模?

[涂翠芳]谢谢阿森的提问。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作出规定,大型宗教活动,包括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这两种情形,而不是只看人数的多少。如果预计参加活动人数达到1000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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